委托人帮建房 承包人眼受伤 究竟该谁承担伤残赔偿
?法院判决
本报记者 王 琳
秦州区一男子身在他乡,托付他人在老家为自己建房,谁知承包人在干活时不慎受了伤,将该男子和受委托人一起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秦州区的钱某在外地打工期间,想在其老家修建二层砖混楼房,便委托亲属田某具体管理。
经人介绍后,田某与常在一起干活的师某等4人进行协商,将钱某家房屋的内外粉刷和地平工程以每平方米63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师某,两人签订协议,约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后师某叫来颜某等人一起施工,以相同工值分配劳务费。在施工过程中,固定线绳的钉子突然从墙缝中弹出,随线甩至师某眼部,致其眼睛受伤。
事发后,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师某进行了救治,经诊断为:师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晶状体脱位,住院治疗18天。至出院时,师某右眼球破裂伤治愈,其余伤未愈。此间,钱某给付其补助金1万元。出院后,师某又到西安住院治疗8天。后经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今年3月,师某将钱某、田某、颜某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及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钱某辩称,他平时在外地,也没有建房经验,便委托田某具体管理房屋修建事宜、购置施工材料。师某被钉子甩伤眼部属意外事故,他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田某辩称:钱某的农村自建房未超过两层,相关法律对承包人资质无强制性规定,故其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师某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他也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调查查明,上述工程已施工完毕,钱某结清工程款。经逐项审核,认定应当计算的原告损失共20万余元。综合全案事实情况、受益情况等,法院判定由钱某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外,一次性补偿师某3.5万元,由颜某等三人每人一次性补偿师某3.5万元。剩余部分由师某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 毓
本案中,钱某与田某之间是委托关系,田某与师某签订协议内容并未超出委托事项,在建房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钱某承担,田某不承担责任。田某受委托后,与师某就建房工作达成一致协议,田某只是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按约定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钱某与师某之间已形成了承揽关系。师某联系到活后,与颜某等人按照工值均等分配的方式共同提供劳务,并合理分工来完成承揽业务。故钱某与师某、颜某等人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合伙)承揽关系。
师某在完成共同承揽(合伙)事务中受到的损害,其行为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合伙利益,颜某等三人作为共同承揽人,也是受益人,也应对师某受到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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