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借贷后违约成了被告 法院判决:由借款人给付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为给朋友解围,向他人借来纳息的钱后当面转给对方,结果朋友没有按时还款,致使借款数额翻倍而无力偿还,最终走上被告席。
2014年7月,家住麦积区的牛某以其朋友杨某经营酒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许某借款13.6万元,许某准备好资金后将款交给牛某,牛某向许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3个月,月利率3分。牛某当场将该款交给杨某,杨某向牛某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还款,许某向牛某催要时,双方将本息进行了核算,牛某也未清偿该款,而是向许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许某现金27万元,还款时间2017年3月20日,如到期未还,可按2.0利息的两倍起算。”后来借款再次到期,经许某催要,牛某于2017年8月中旬归还许某5万元,剩余借款经催要一直未付。无奈,2018年6月,许某将牛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牛某归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许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牛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杨某的借条,法院认为牛某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最后依据《合同法》,法院判决:由牛某给付许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主审法官吴琳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据此,对许某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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