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刷卡套现金男子因非法经营获刑

天水晚报 2018-10-22 13:19 大字

谋私利

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一男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造成金融机构24万多元资金逾期未还。因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日前男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市民马某在其注册的天水某商贸公司名下办理了一台POS机并绑定自己的农行卡和中信银行卡。后来冯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群与马某商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冯某给马某好处费。

2016年9月9日,马某在秦州区五里铺某餐厅用其POS机从冯某所持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杨某、白某等3人的邮政银行信用卡中分别刷卡套现8828元、8800元、46300元。9月11日,马某在某餐厅从冯某所持田某、李某、韩某名下的邮政银行信用卡中分别刷卡套现26340元、32500元、27860元。9月12日,马某在四十里铺一学校门口从冯某所持董某、石某等3人名下的邮政银行信用卡中分别刷卡套现28730元、32470元、36820元,至此,马某共为冯某套现248648元。马某套现后扣除手续费及好处费,通过ATM、微信、支付宝转账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冯某,造成邮政银行天水市分行248648元的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马某共获取赃款3600元。案发后马某退还了赃款。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造成金融机构248648元资金逾期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3600元依法没收。

秦州区人民法院李弘燕介绍,随着消费理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费,亦有人瞅中此“商机”,替他人刷卡套现来谋利,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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