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出资买的房离婚时算共同财产吗

天水晚报 2018-10-22 13:19 大字

父母出资替子女买房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父母出资购置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案情回放

市民李某与王某于2012年相识,2013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李某、王某与李某母亲协商,以李某的名义给李某母亲申请了经济适用房1套,房屋首付款由李某母亲支付,该经济适用房归李某母亲所有。

2017年4月,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离婚,离婚诉讼期间,李某、王某均认可该房屋首付款系李某母亲所缴,王某亦认可该房屋与其无关。因当时该房屋尾款尚未缴清、产权未办理,所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2018年9月,李某缴清房屋尾款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该房屋首付款为李某母亲支付,李某母亲愿将房屋首付款赠与李某个人,且房屋尾款为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个人支付,王某在离婚过程中亦承认该房屋首付款与其无关,故认定该房屋为李某的个人财产,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赵雪

本案焦点是涉案房屋到底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还是原告李某的个人财产。

法官认为,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去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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