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住宅过户后却变成了车库房屋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法院撤销
□本报记者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从外地来天水做生意的汪茹为了给孩子在秦州区落户,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购买的房屋在过户后却被告知变成了车库,且税务部门还要求她按车库补交税款。汪茹以自己与原房主唐递明及房产中介公司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汪茹一家是外地人,带着孩子在天水做生意多年。去年年初,她欲在天水买房,解决家人落户及孩子上学问题。经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汪茹看中了秦州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这套房屋在一楼,内部为两室两厅的住宅布局。汪茹在房产中介的陪同下看房后,对房屋很满意,便决定购买。
2017年3月26日,汪茹、原房主唐递明及中介公司三方经过商量,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约定由汪茹向原房主唐递明缴纳2万元定金,并由中介公司保管。当天,汪茹缴纳了2万元定金,中介公司也给她开具了收据。随后汪茹、原房主唐递明签订了贷款购买二手房合同,约定汪茹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唐递明的房产,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同时,双方还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税费前支付首付款29万元,剩余房款申请银行按揭。
此后,汪茹按约定向原房主支付了首付款29万元,房产中介为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汪茹本以为买房的事暂告段落,谁知没多久她却接到了税务局让其补交11万余元车库税的电话,这让汪茹疑惑不解:自己买的住宅缘何变成了车库?汪茹赶紧拿出房产证一看,吃了一惊——房屋确实变成了某小区负一楼车库。
汪茹觉得自己上当了,找到中介公司和原房主唐递明要求退房,却多次协商未果。汪茹认为这是在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存在欺骗的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首先到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了实地查看,确认涉案房屋与车库并无任何联系。随后,法官向天水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资料,发现在原房产证上,房屋的规划用途一栏的确写着“车库”二字,只是当时办理过户手续时汪茹并没有注意到。
庭审中,汪茹表示,从最初中介公司介绍,到后期签订合同,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契证,所有手续都显示着自己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并且也确实是按照住宅办理的。只是当房管局将不动产权从原房主唐递明名下过户到汪茹名下后,才发生了变化。对此,被告原房主唐递明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不动产权恢复至被告原房主唐递明名下,同时被告需退还汪茹29万元的购房款。
秦州区人民法院何子其: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属重大误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中介公司向原告汪茹推荐被告唐递明所有的房产时,表示该房产为住宅,原告实地看房时,该房产的外观及内部构造均为住宅,故原告从直观感受认定其购买的房产属住宅而非其他。此外,双方签订的贷款二手房合同、原告缴纳契税及缴纳房款增值税中均载明了交易房产为商品住宅买卖,且房地产交易中心向原告出具的契证载明房屋性质为住宅。故原告可从该房产的权利性质上认定该房产亦属住宅。但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下发后,房屋的性质变为车库,加之税务部门要求原告按照车库的交易补交税款。该买卖行为的后果与原告最初购买住宅的意思相悖,交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原告汪茹的该买卖行为应属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不动产合同,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一定要详细咨询清楚,以免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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