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致伤残索赔难法院:雇主赔偿伤者70%的损失□
案件回放
家住麦积区的男子汪某承包了一份室内装修工程。2017年12月初,霍某受汪某委托,雇来麦积区男子季某到该装修工地提供劳务,汪某给霍某季某嘱咐要注意安全后便离开。
季某进场干活的第三天傍晚,季某扶着梯子,霍某先爬上屋顶,之后季某便在无人扶梯子的情况下爬上梯子。在爬梯子过程中,梯子侧倒,季某急忙抓住屋顶边沿,因周边无人施救,很快其抓不牢屋顶边沿而掉落致伤。当天,季某被送往天水微创医院救治,汪某向季某给付医药费2000元。
经医院诊断,季某的胫骨左下端骨折。经手术,季某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11200元外,季某自己负担了医药费近1万元。经甘肃忠正司法鉴定所评定,季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12000元,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均评定为90日。
为讨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季某多次向汪某索要却无果,遂于2018年7月,将汪某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汪某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到你承包的工地干活,就该你赔!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汪某辩称:季某未遵守高空作业的要求,独自爬梯子致使自己受伤,其也有过错。因自己未直接致伤季某,对季某无精神损失,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赔偿。季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比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要高,是不合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由季某自己支出,与汪某无关。季某就赔偿事宜只和他协商过两次,但因其所述医药费前后差距太大,所以没有协商成。
季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监控视频光盘、住院病历、收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及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经审核,法院认为,季某的证据客观真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另法院查明,季某的父亲现年76岁,常年在家休养,育有季某等3个子女,均已成年。季某的两个孩子都在读小学。
综上,法院对应当计算的季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逐项进行了审核认定,共计为13万余元。随后,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由汪某赔偿季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的70%,扣除其已垫付的2000元外,其余30%由季某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琳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季某请求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关于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季某虽是霍某叫来,但霍某是受汪某委托,故季某实则受汪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汪某只是口头强调注意安全,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季某在提供劳务期间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季某请求的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另外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季某请求的项目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汪某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是季某负担,且与护理费、误工费重复,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汪某认为季某关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过高的主张,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也未提出重新鉴定,故对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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