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不思悔改再次贩毒获刑11年
本报讯【记者蔚军平】曾因贩毒被判刑的陈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在其家中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结果被警方抓获,陈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3年8月30日晚,住在兰州市的陈某在自己家中给天水市一男子以13000元的价钱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之后连夜搭乘陈某所租的兰州号牌的小轿车返回天水。
8月31日凌晨5时许,车辆途经天定高速公路西十里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天水市男子身上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0.177克;查获陈某扔出车外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569克、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119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小包,净重0.15克;查获陈某交给他人扔出车外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4.796克,还查获陈某的现金1686元以及手机、银行卡、微型电子称等物。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白色块状及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从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7年8月,陈某因吸食毒品在外地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9月21日押解回天水被刑事拘留。
2018年初,秦州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魏素梅介绍,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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