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透支消费男子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罚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因自己的银行信用受损无法办理信用卡,秦州区男子王某便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日前该男子因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几年前,被告人王某因其银行信用受损无法办理信用卡,遂生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的念头。王某以买火车票需要几张身份证的复印件为由,给其亲戚打电话,其亲戚借得一同租房的两个同学的身份证,并各复印了一张给了王某。拿到身份证复印件之后,王某利用其事先在地摊上刻好的某单位公章,在早已准备好的便函上盖章,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银行,并填写申请,先后共办理了5张信用卡。此后,王某用这5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到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注销了2张信用卡。案件审理中,王某又将3张信用卡的欠款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又退赔了全部赃款,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上述刑罚。
秦州区人民法院崔文芳: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4种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此案中,王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领信用卡进行恶意消费,在自己身陷囹圄的同时,也给被冒用者留下了不良消费信用。所以使用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时要慎之又慎,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其用途,例如写明“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于某个日期供给某某银行办理什么业务,他用无效不负责任”等,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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