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为他人耕地时受伤 诉请赔偿被驳回法官: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天水日报 2018-10-12 17:31 大字

□本报记者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麦积区某村村民李涛在操作旋耕机为他人提供有偿耕地服务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多日后,李涛将土地承包人刘建强告上法庭,要求刘建强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了李涛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李涛是麦积区某村村民。几年前,具有经营头脑的李涛见旋耕机在农村有用武之地,且收入可观,便购买了一部旋耕机,常常用旋耕机为村民耕地,每亩地收费100元。

去年4月的一天,李涛应同村村民刘建强之约,帮刘建强家的土地耕地。两人口头协商,由李涛使用其自有的旋耕机为刘建强翻耕土地,在完成耕地任务后,刘建强以每亩1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当天,李涛在操作旋耕机进行耕地作业时,在挪动旋耕机的过程中,不慎和旋耕机一起从田埂处跌落,致使李涛受伤。受伤后的李涛立即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出血性休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8天,共花费11429.13元。

李涛伤愈后,将刘建强诉至法院。李涛认为,自己和刘建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刘建强应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刘建强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782.66元的损害赔偿。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否认了原告李涛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陈述意见,认为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承揽人李涛要求刘建强承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麦积区人民法院包继祖: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及行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雇佣关系的实质,在于雇员是以纯粹劳务去获得雇主报酬,这与本案中以完成耕地任务而获得报酬的条件不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何种法律关系直接关系着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能否得以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自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

本案在审理时,原告李涛认为,即使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但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听从了被告刘建强的指示,在地势比较陡峭的地里操作旋耕机,并在刘建强指示的路上挪动旋耕机而造成的,而刘建强指示的道路并不适合旋耕机行走,故刘建强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伤存在主要过错。然而,原告李涛却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被告刘建强也对此予以否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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