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不一样的工资单 □

天水晚报 2018-10-11 16:55 大字

外出打工后,雇主让人代写了工资单,却迟迟无法付清剩余工资,四位农民工无奈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却发现双方对工资数额各执一词。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两份不一样的工资单而引起的纠纷。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魏某雇佣了杨某等四人去青海省互助县的工地务工。工程结束后,因为魏某识字不多,便让工友张某为双方代写了工资对账单。

随后一段时间,经过杨某等人的不断催要,魏某便给他们支付了部分工资,但是还有近50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于是杨某等人便将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他们剩余的工资。

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受理后,双方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杨某提供的是让人代写,只有魏某签名的工资对账单。而魏某为法院提供的一个工资结算清单上,不仅有杨某的签名,更注明了工资已付清。但对此,杨某并不认可。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杨某提交的对账单有魏某的签名,有工资数额,应当视为魏某对杨某工资的认可。但同时杨某提交的对账单仅仅是对工资的确认,魏某虽有签名,但并没有书写欠款人,不能直接证实魏某欠杨某工资。

随后法院对代写工资对账单的工友张某进行调查,张某证实了工资对账单是双方核对无误后,由自己代写,魏某在工资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对工资的确认。至此,张某的证实以及杨某之前提供的工资对账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了杨某等人应得的工资为15000多元,在魏某支付8000多元后,还应支付剩余工资7000多元。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判决魏某支付杨某劳务费7000多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 汪元玉

在这起案件中,就是因为杨某等人缺乏法律常识,工资对账单未写明欠款人,无法直接证实魏某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才差点导致工资丢失。

法院调查中,杨某称当时工资有15000多元,而魏某称只有8000多元,如果当时在书写欠条时规范的标明具体事宜,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不论是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还是雇主书写欠条的时候,都应写明欠款人、工资数额以及欠款时间这几项必要条款,以便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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