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不担责 邻居损失你得赔 □

天水晚报 2018-08-10 19:37 大字

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殃及隔壁邻居家,导致邻居家财产受损,邻居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该不该由这位居民承担呢?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件回放

麦积区的南某和高某两家是邻居,今年3月,高某家房屋失火,殃及邻居南某家,造成南某家房屋财产受损。事后,市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高某家房屋内,起火原因排除生产作业导致火灾的可能,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火灾的可能,排除玩火导致火灾的可能,排除雷击等天气因素导致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源导致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的可能。

南某认为是高某家失火导致自家财产受损,故要求高某予以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南某将高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位置为高某家房屋内,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的可能。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然没有直接确认火灾责任应由高某承担,但起火位置位于高某家房屋,系私人领域,高某负有管护义务。同时,也无证据证明火灾系第三人过错或者不可抗力所致,也不能证明存在其他高某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依法推定高某未能妥善履行管护义务,对发生火灾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烧毁南某家财产种类、折旧情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判决:由高某赔偿南某财产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彦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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