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引发的官司

天水晚报 2018-08-03 13:01 大字

丈夫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妻子,然而丈夫去世后,三个子女却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日前,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这起三子女起诉母亲要求继承房产的案件。

案情回放

杨某与丈夫李某共同拥有位于秦州区某小区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两人共同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丙。

2004年10月1日,丈夫李某委托律师王某代书遗嘱,并邀请三名见证人见证了代书遗嘱的过程,遗嘱内容为:房屋为李某与杨某二人共同所有,属于李某个人所有的部分由杨某一人独自继承。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因病去世,杨某与子女关系不睦,三子女不同意按照遗嘱处置其父遗产,家庭矛盾突起,杨某遂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 雷亚红

法院判决

主审法官认为,遗嘱的真实性的认定应从遗嘱内容及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从遗嘱内容来看,李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系受他人胁迫、欺骗立下遗嘱;李某所立遗嘱未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李某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部分的产权,内容合法。其次,从遗嘱形式上看,本案系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属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人李某口述遗嘱内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律师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构成的要件,形式合法。

法庭认为,李某2004年10月1日所立的遗嘱内容和形式均合法,为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李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其遗嘱执行,故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归原告杨某继承所有。

这是一起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遗嘱的效力,因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生前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所有部分产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系家事纠纷案件,其特点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经济利益的纠纷。诉讼参加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李某去世后,杨某也是风烛残年的老人,其子女应妥善协商母亲的赡养问题。李某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用遗嘱的方式留给妻子杨某,也是为了老伴老有所养。作为子女应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

在处理中,法官将案件的重点放在案件之外的释法说理、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教育上。法官经多方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寻找矛盾焦点,打开了心结。当事人取得了互相谅解,表示尊重被李某的意愿,愿意按照遗嘱办理,也妥善协商了母亲的赡养问题,形成了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家庭氛围。

新闻推荐

开工两个月了看看天水郡十字立交桥建设进度咋样

□本报记者余碧波为彻底改善秦州区天水郡十字路段交通拥挤的现状,6月1日,天水郡十字交通疏解立交桥开工建设,两个...

天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水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