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未达成一致 买方索要双倍定金法官:合同没签成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卖方应返还定金

天水日报 2018-08-03 12:47 大字

□本报记者景春燕

麦积区的王梓看上一处二手房,便立即向卖方杨宇昊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二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因一些重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没签成。双方多次沟通后,杨宇昊表示房屋不卖了,王梓因此要求杨宇昊双倍返还定金,遭到拒绝后,王梓将杨宇昊告上了法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7年5月,麦积区的王梓在桥南某小区门口看到杨宇昊张贴的出售房屋广告,便与杨宇昊联系看了房子。王梓对房子很满意,双方口头商定,除了房内杨宇昊的生活用品及墙上的匾额外,房屋及其余一切家具、电器总转让价为50万元。

当天,王梓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杨宇昊支付定金5万元。20多天后,双方商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过户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争议,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成。同年7月6日,王梓给杨宇昊发短信,双方通过短信就房屋买卖问题进行沟通,短信中,杨宇昊明确表示房屋不卖了,收王梓的5万元定金将原数退回。可王梓对此并不答应,他多次找到杨宇昊索要双倍定金,均遭到杨宇昊的拒绝。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不久前,王梓一纸诉状将杨宇昊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被告杨宇昊返还原告王梓定金5万元,并给付王梓利息损失12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吴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原告王梓和被告杨宇昊双方就房屋买卖问题在口头协商时,除对房屋价款及室内财物的归属达成合意外,对其余问题并未提及。在王梓给付定金后,二人在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过户费问题未能达成合意,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况,故杨宇昊只需返还王梓支付的定金,不应当双倍返还。

鉴于杨宇昊占有王梓款项期间,实际给王梓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法院确定由杨宇昊承担占有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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