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分居 男子索要巨额彩礼 □

天水晚报 2018-05-24 11:54 大字

麦积区一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分居生活,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16.4万元“干礼”等婚约财产。

2017年2月,陇南市男子何某与麦积区的周某经介绍相识,随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5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同居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7月,被告周某返回其娘家开始与男方分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

女方长期住在娘家,这让何某很是不满,要知道为了“结婚”,他和父母向女方仅“干礼”就给了16.4万元,于是,何某就婚约财产将周某告到了法院。

2018年初,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何某及其父母与被告周某及其父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查明,自何某与周某相识至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共给付周某“三见面”礼金4.2万元、“开箱钱”0.15万元,给付周某父母“婚约礼金”0.8万元、“干礼”16.4万元。期间,何某给周某购买了黄金项链、戒指等“五金”及手机一部,并发送微信“红包”合计2000多元。女方接受“干礼”时,给何某“返礼”0.5万元。女方陪嫁到男家的物品包括平板电视机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冰箱1台、微波炉1台及被子、毛毯、床上四件套等,男方还负担了结婚照及婚庆等事宜的花费。

据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建智介绍,本案中,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共同生活近5个月,结合当地风俗及双方举办婚宴,负担结婚照、婚庆事宜的情况,酌情由三被告返还三原告婚约彩礼15万元,并返还“五金”及手机,如不能返还实物,应返还相应价款。另外,本案陪嫁物品属于被告家人对被告周某的婚前个人赠与,属被告周某的个人财产。三原告无权继续占有,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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