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让 暗藏风险 当心惹上 合同纠纷

西部商报 2018-05-22 06:28 大字

法官说法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周呈祥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在采用转租的方式时,一定要详细打听了解,确认转租方是否有转租权,要确保本租赁合同期限没有超过前手合同的租赁期限,要明确租赁的商铺或者物业的地址面积、范围以及租赁用途,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租赁纠纷。

西部商报讯 记者陈振峰 在租赁房屋过程中,承租人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呢?今日“经济与法”专门为大家梳理了此类案件,避免大家在租赁商铺过程中上当受骗,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一商铺转让需当心 仔细打听慎签订

2017年10月30日,邓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张某承租商铺租赁权转让给邓某,约定转让费28000元,邓某先期支付定金2000元,但张某在协商时未向邓某告知该商铺系商场安全通道改建。

2017年11月8日,邓某与该商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了一年租金25000元,并给张某支付了剩余的转让费26000元。2017年11月14日,邓某准备装修时,相邻业主告知邓某该租赁铺面是商场安全通道改建,再不能投资使用。2017年12月7日,邓某与该商铺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商铺业主退还了邓某租金。但邓某与张某就转让费退还事宜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意见,无奈,邓某将张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安全通道是为确保商场的安全性而建,禁止任何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行为发生,商场绝对禁止因经营目的私自改变消防通道用途。

因此,邓某与该商铺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应该返还邓某支付的转让费。最后,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返还转让费,但因邓某在租赁期间拆除了商铺部分装修,故只返还23000元。

案例二隐瞒真相“转租”房屋,诈骗他人钱财获刑

2017年8月4日,张某某到邱某经营的店内,称其欲租房屋经营,邱某便拿出其与天水某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张某某隐瞒其所租房屋剩余租金66000元尚未支付的真相,谎称该房屋的租金已全部缴清,还剩11个月的经营时间,现其不想继续经营,有转让的欲望。在骗得张某某的信任后,邱某与张某某当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次日,邱某骗取张某某给付的50000元租金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钱财被挥霍。几天后,张某某知道了事情的真相,打电话给邱某询问原因,但邱某故意不接张某某的电话,并躲避不见。无奈,张某某只好一纸诉状将邱某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邱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邱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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