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年底“讨薪难” 不如年初“擦亮眼”

天水日报 2018-04-09 10:38 大字

讨薪难”一直以来都普遍存在,对于部分农民工来说,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往往辛苦工作一整年挣的血汗钱却迟迟拿不到手中。

去年9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虽然最后包工头张某被判刑,但30名农民工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到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再到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秦州区人民法院,辗转4个单位,历时两年……

2014年10月,包工头张某转包了汪川至苏城某主线路改造工程后,雇佣王某、温某、孙某等30名农民工在工地干活。2015年7月工程结束,张某给王某、温某等30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19580元,还欠169596元工资未支付,经农民工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2月,农民工王某等12人到天水市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调查后于2016年10月17日给张某发出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整改通知,张某却拒不执行。2016年10月31日该案件被移送至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局调查期间,张某于2017年1月17日、1月19日、1月23日支付农民工工资122000元,尚有47596元未支付。

随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将案件移送至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2017年7月10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工程完工清算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并对张某做出判决,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47596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但我们却从中看到了农民工艰难的讨薪过程。从工程结束时的2015年7月到最终拿到工钱的2017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些农民工数次奔波于劳动保障、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其中艰辛可想而知。为什么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在经过两年的艰难讨薪,最后通过法院判决才迟迟到手?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在记者周围的人中,讨薪难的问题比比皆是。家住秦州区齐寿镇的赵刚,2017年在秦州区某工地打小工,开始和包工头口头约定每天的工资是150元,待到年底时他和工友们却迟迟没有领到工资,为了要钱他们每天到工地门口守着,甚至一些激进的农民工还将施工单位的大门都上了锁。春节前几天包工头终于叫他们去领工资了,但去之后他发现是按照130元每天结算的。

“包工头的理由就是甲方给他给的少,工程包烂了。可对我来说,每天工钱少20元,这一年来我干了200多天,相当于近5000元就这么不见了。但如果不同意,不拿钱的话,这些钱就发给其他人了,还不知道又要等到何年何月。”赵刚很气愤但又不敢不拿,只得吃了这个哑巴亏。

30位农民工、辗转四部门、历时2年时间的艰难讨薪路

那么,在从事劳动或者雇佣他人劳动时,大家会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秦州区某饭店服务员王霞霞:

从来没有签过合同

“从来没有签过,有一次在一个比较大的酒店应聘服务员时我问经理签不签合同,但人家说没有合同,所有的人都没签。”王霞霞说,和她一样很多服务员都是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出来打工,她曾到不少餐饮店干过服务员,但没有一家提出签合同的。

当记者问她是否也有讨薪难的经历时,她说:“很多地方会把工资的一半作为押金从第一个月工资里扣。去年在百货大楼附近的一个酒店我去应聘工作时,经理说每月有三天休息时间。但工作了一周多以后,他们告诉我现在是试用期,一个月只能休一天。后来到休息的一天经理却通知加班,一个月一天休息都没有。”

王霞霞说,在那个酒店工作了一个多月后她就辞职了,押金也没退,相当于她只拿了半个多月的工资。当记者问她有没有想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她说没有,一方面自己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就吃一亏长一个教训,在下一次找工作时尽量提前打听,选择在薪水上不为难人的。”她说。

秦州区平南镇农民工李建:

会尽量去熟人的工地干活

“打了20多年工,也去了很多城市,但从来没有签过合同,一般都是口头约定。”李建告诉记者,在平南、齐寿一带都是包工头叫人的时候先放一部分钱,等干完活后年底算账,把剩余的钱给清,中途还可以借生活费。

当然李建也遇到过讨薪难,但由于他选择的都是熟人的工程,即使拖欠一两年,也不至于找不到人。“一般一年活干完算账时,包工头没有钱的话会给我们写一个欠条,以后拿着欠条要钱就行。”

“2010年之前讨薪难的问题较为普遍,近几年来稍微好一点。一般的包工头欠一半年也会把工资发下来。”李建说,他身边也有人跟上外地的包工头干活,包工头跑路要不上钱的。为了安全起见他一般都会去熟人的工地干活,如果觉得包工头人靠谱的话,就每年跟着干,相互也建立了一种信任。

手机销售店负责人王力:

人员流动性太大不好签合同

“我们的几家销售点有几十名销售员,但是人员流动性太大了,根本就没办法签合同。”天水市某品牌手机销售店负责人王力说,他们店里工作在1年以上的只有三五个人,其他的都是来的来、走的走。

王力认为,签合同其实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因为很多人干几天或者几个月就离开了。他曾提出过签合同的事,但是响应的人并不多,一般在服务行业很少有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会不会担心有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一般只有老板和员工闹翻了后员工才会起诉或者要求双倍工资,我们这边只要是工作7天以上的,都会发工资,也没出现过类似矛盾。”王力说,他目前还没遇到过要求双倍工资的员工。

调查:劳动者很少签合同维权意识普遍不高

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往往却有一些人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

“讨薪难”的问题一直以来制约着劳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危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家一直在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另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当一个企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时,说明它不仅不诚信,而且不道德,连最底层劳动者的血汗钱都克扣。而在这个“黑名单”的伴随下,企业不仅在经营和投资方面会有诸多限制,损失的也不仅仅是利润、名誉和形象,更多的是合作伙伴、商业机遇。那么,请问这些“黑名单”企业,克扣的那一部分农民工工资与企业的前景和名誉相比,到底孰轻孰重呢?

一个优秀的企业和创业者,在自身获得发展的同时也会使员工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能力的发展,使劳动者获得应有报酬是企业做大做强最基本的生存准则。企业要获得长足的发展,获取更多的利益,更加要维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办法》相关规定为企业划下一道底线,进一步维护了农民工获得报酬的权益,也为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提供了一道有力的保障。

“讨薪难”问题,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拒付他人劳动报酬罪入《刑法》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也为“讨薪难”划下了一道底线,事实证明,法律手段确实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更希望的是,在使用法律手段维权之前,农民工的薪水已被结清,这,就需要劳动者在选择就业单位时“擦亮眼”。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施行整治拖欠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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