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里打架惹是非 “熊孩子”闯祸家长担责法官提醒: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教育和监管责任

天水日报 2018-03-30 12:08 大字

注:图片与案件无关

小欧生日那天,应小欧之邀,朋友小昱和小凡一起到秦州区某酒吧为小欧庆祝生日。期间,小昱认为邻座素不相识的强强“瞪了自己一眼”,便与强强发生口角,随后又与强强的朋友涛子因言语冲突发生厮打。打架导致小昱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右肩关节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小昱的伤情被评定为:左上肢损伤属九级伤残,右肩部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但因小昱、强强、涛子今年都未满16周岁,均属未成年人,尚不满刑事责任能力,故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对强强、涛子予以行政处罚。小昱出院后,多次找强强、涛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但均未果,小昱的父母遂将强强、涛子告上了法庭。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秦州区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因为儿子受了伤,小昱母亲的情绪异常激动,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经过思考,主办法官决定对几家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原告小昱的母亲表示同意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涛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昱各项损失8.4万元,强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昱各项损失5万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周海睿、骆鹏霞: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快速上升趋势,而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做事冲动、缺乏思考以及家长疏于监管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监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昱、涛子、强强均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三名当事人都是初中后就辍学了,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并未尽到监管和教育责任,才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认清后果的严重性。此案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遇事要冷静,莫因一时冲动给自己、他人以及家庭带来伤害。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尽到监管责任,多和未成年人沟通、交流,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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