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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干活受伤 老板依法担责

天水日报 2018-01-12 18:37 大字

□本报记者景春燕

受雇他人干活时不慎摔伤,房主和雇主相互推脱均不承担责任,无奈的李某将房主和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赔偿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17年3月,房主朱某与郑某签订建房协议,由郑某承建朱某家的二层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后郑某叫来李某等人从事外墙贴瓷砖工作,并由郑某给李某发放工资。施工过程中,李某在贴外墙瓷砖时不慎从架板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方才出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5500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朱某将建房工程承包给郑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朱某不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郑某与朱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且承建二层房屋不需要资质,因此房主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麦积区法院吴琳:

李某受郑某雇佣,并由郑某给李某发放工资,其二人形成劳务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郑某是房屋的承建者,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现场也没有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对造成本案损害后果,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责任。李某自己在施工中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30%的责任。故法院判处,由郑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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