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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奖奖励办法天政发〔2017〕125号 登记编号:TSFD-2017Z-003

天水日报 2017-12-27 10:11 大字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甘政办发〔2016〕37号),结合天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奖坚持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重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考评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三条考评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四)类金融机构

(五)直接融资企业

(六)县区政府

第四条考评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贷款、存款、存贷比、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贷款余额(15分),贷款新增额(5分)。贷款余额(贷款新增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存款余额增速(5分)。存款余额增速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3.余额存贷比(10分),增量存贷比(10分)。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达到全市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的得5分,每高出全市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1个百分点减0.2分,最多减5分。

4.涉农贷款余额(10分),增速(5分)。涉农贷款余额(增速)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5.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15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申请贷款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每完成一项得5分,未完成一项扣5分。

6.不良贷款率(5分)。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满分;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7.综合工作(20分)。重点考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防范金融风险,当年受到上级业务部门奖励,行风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设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视考评情况确定。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保费收入、保费增长率、赔款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当年赔付结案率低于85%的保险公司,取消评奖资格。具体评分标准为:

1.保费收入(25分)。保费收入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保费增长率(25分)。当年保费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20分;每高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3.赔款(30分)。当年已决赔款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综合工作(20分)。重点考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开展险资直投,推动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防范金融风险,当年受到上级业务部门奖励,行风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考核,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视考评情况确定。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市场交易额、收入增长率、辅导企业融资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交易额(40分)。交易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收入增长率(40分)。收入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30分,每高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每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减2分,最多减10分。

3.综合工作(20分)。重点考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绿色金融,防范金融风险,当年受到上级业务部门奖励,行风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4.辅导企业。每辅导1户企业上市加10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加5分;辅导企业实现直接融资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加5分;5000万元(含)—1亿元的,加10分;1亿元(含)以上加15分。

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视考评情况确定。

(四)类金融机构

重点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投融资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金融,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司发展规模、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合规经营、行风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视考评情况确定。

(五)直接融资企业

全市除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直接融资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工业企业的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按照《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执行,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的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1.首发上市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分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2.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3.企业以其他方式实现直接融资且用于辖区投资的,融资额分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四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4.投融资平台公司。重点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投融资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金融,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司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股权合作、行风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视考评情况确定。

(六)县区政府

重点对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资本市场运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金融业增加值增速(40分)。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指标任务的得30分,每高出当年下达指标0.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0分;每低于当年下达指标0.1个百分点减0.2分,最多减10分。

2.涉农贷款(15分)。涉农贷款新增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3.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15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申请贷款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每完成一项得5分,未完成一项扣5分。

4.防范金融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15分)。重点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进行考评,最高得15分。凡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一律不得分。

5.综合工作(15分)。重点考评贯彻落实省、市重大金融决策部署,制定出台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工作,按实际情况得分,最高得5分;健全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按实际情况得分,最高得5分;积极举办各类金政企对接洽谈会并取得明显成效,重视区域内各类人员的金融培训及信息报送工作,按实际情况得分,最高得5分。

6.资本市场运用。辖区内每上市1户企业加10分;挂牌“新三板”加5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加1分;辖区内企业以各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且用于辖区投资的,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加2分;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加4分;5000万元(含)—1亿元的,加6分;1亿元(含)—5亿元的,加8分;5亿元(含)以上加10分。

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视考评情况确定。

第五条成立运营不满一年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当年评选范围;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六条对支持全市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和特色产业发展投融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在天水市未设分支机构),可给予专项奖励;新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额视贡献情况确定。

第七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兑现本办法中设置的各类奖金。

第八条考评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依照本办法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3年4月24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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