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两车碾轧受重伤 该找谁讨赔偿 法院判决:两辆车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麦积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两辆车相继碾轧致人重伤的赔偿纠纷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市民何文存骑着自行车经过麦积区渭河大桥时,被李丽驾驶的轻型货车碰倒在地,货车从何文存的左腿上碾轧过去,致其受伤,李丽见状驾车逃离了现场。
由于天色已晚,受伤倒在地上的何文存短时间里并未被路人发现。随后,马晓春驾驶着小型客车从此路过,将何文存再次碾轧致伤。并未察觉到碾轧到人的马晓春也驾车驶离了现场。何文存随后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骨盆等多处粉碎性骨折,胸部也受了外伤,住院治疗了72天才出院。
案发后,李丽、马晓春都到交警部门接受了处理。同年4月6日,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李丽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晓春承担次要责任,何文存不承担责任。
何文存出院后,向麦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丽、马晓春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2059.29元。
审理中,何文存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作出鉴定。经鉴定,何文存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马晓春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法定在先的赔偿义务人,因此由保险公司按马晓春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对何文存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对李丽车辆因未参加交强险保险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李丽、马晓春作为侵权人,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按各自责任比例向何文存履行赔偿责任。
根据二位侵权人的过错情况,法院综合确定李丽、马晓春两人按70%、30%的比例分担,共计赔偿何文存各项损失220381.69元。扣除何文存住院治疗期间李丽垫付46000元,马晓春垫付17000元外,由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李丽、马晓春再分别赔偿30148.34元、7233.35元。
麦积区法院曹天恩:
何文存是被李丽、马晓春分别驾车碾轧致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李丽与马晓春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实施驾驶车辆碾轧何文存的行为,造成其身体伤残的后果,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依次承担主要、次要责任,应理解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所以二人应对何文存的全部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上述司法解释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由我国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决定的,即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二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的立法目的,即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同时,上述司法解释也赋予了保险公司对于其多付部分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仅有马晓春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李丽驾驶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李丽无足够能力对何文存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因此判决由该保险公司全额按其承保交强险限额赔偿何文存的损失。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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