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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 仲裁委依法裁决赔偿

天水日报 2017-08-25 09: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天水仲裁委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决: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赔付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5万余元。

2011年5月31日,余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2年6月30日向余某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如未按期交房,逾期超过15日后,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地产公司将向余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逾期,向余某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余某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并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经余某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2月才将房屋交付。由于房地产公司在交房时并未向余某交付房屋验收合格证书,余某以不知自己的房屋是否验收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为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未给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依法审理认为,余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裁决房地产公司向余某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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