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忘拔卡 男子偷偷转走2万元 自首退赃 法院仍判其有罪但免予刑罚
小炜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看到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后,一时财迷心窍,将2万元钱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虽然当天小炜就主动投案且归还现金,但还是被以盗窃罪定罪。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今年2月,小炜在麦积区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动取款机上插着一张银行卡,且ATM机的屏幕上还能看到这张卡的信息。见四下无人,小炜突然心生贪念,便将该卡中的2万元钱通过转账形式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回家后,小炜冷静下来了,越想越后悔,遂立即到麦积公安分局投案,并将所转现金2万元及银行卡交给了警方。经过警方多方联系,当天,银行卡的主人张某便从公安局领回了银行卡及被转走的2万元现金。看到“钱归原主”,小炜以为自己自首退赃就没事了,可他怎么都没料到,从转钱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摊上事了”——小炜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遂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麦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卡的主人张某将其信用卡遗忘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已经输入密码,其卡中的财物处于银行的暂时保管状态下。小炜在张某及银行机构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卡中财物,系盗窃,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小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悔罪表现明显,故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麦积区法院吴琳:
本案中,小炜从别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中转账2万元到自已账户占为私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他在案发短时间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归还钱物的行为,不论他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都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也应成为他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
小炜的犯罪行为从实际转账成功获得财物即告完成,至于事后又主动将银行卡和所获现金交至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自首,该情节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构成。如果小炜当初贪念到底,没有及时将获得钱财返还,而是由公安机关侦破抓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至少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时贪念要不得,否则就算事后反悔也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并且还要记入档案,影响个人征信,背负一个难以抹掉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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