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疏忽大意 诊所大夫酿悲剧 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因患咳嗽,麦积区某村村民李国成到同村郭涛开办的诊所输液。没想到,这看似再普通不过的输液却让李国成丢了性命。麦积区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无证行医的郭涛被判决赔偿李国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576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5年6月的一天,69岁的李国成因感冒咳嗽,来到同村郭涛开办的诊所看病。郭涛在给李国成输液后,刚好有点事便出去了。李国成在输液过程中产生不适,等郭涛外出回来后发现,李国成已丧失意识。郭涛立即将李国成送至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李国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国成的死因为猝死。李国成死亡后,其亲属为其办了后事,并将遗体埋葬。
事发后,公安机关以李国成死亡与郭涛行医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对郭涛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李国成家属遂将郭涛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郭涛的执业医师证所注册的执业类别为中医,其执业地点也与诊所实际开办地点不符。郭涛在该村私自开办诊所,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于2009年底到期,事发时属于无许可证的非法诊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郭涛向李国成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576元。
麦积区法院曹天恩:
这起案件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首先,郭涛在无许可证的非法诊所为李国成进行静脉给药治疗即平常所说的输液治疗行为,对李国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郭涛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亦不符合国家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郭涛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对李国成所进行的静脉给药服务,加之郭涛在向李国成输液过程中疏忽大意,擅自外出延误了救治时间,致李国成在静脉给药过程中发生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其有过错。
此外,本案涉及对于郭涛无证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评判与民事责任承担不同的理解问题。
刑事责任的追究以构成犯罪为前提,证明犯罪的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其他的任何可能性。因李国成死亡后,其家属即将其遗体埋葬,故公安机关因不能对李国成进行尸检而显得证据不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绝大部分民事侵权类案件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证明的标准要低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即优势证据原则,故对郭涛的行为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有无证行医、存在疏忽的过错,郭涛依法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景春燕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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