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土地租赁案□

天水晚报 2018-06-11 11:49 大字

20多年前,承租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虽无续约却依旧在定期支付租金,一直相安无事。可在一年前,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收回土地,不再续租,而此时该土地上已经投资修建好了房屋和果窖。双方就此闹上法庭,面对法院依法作出的“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判决,承租人心有不甘,迟迟不予履行。近日,为了解决这起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难案件,甘谷县人民法院将法理与情理融合,避免了矛盾的发生。

租了多年的土地不租了

谢某和于某都是甘谷县新兴镇姚庄村人。1993年7月6日,谢某与于某签订了一份修建果窖租地合同,其中写明:谢某将其位于甘谷县新兴镇变电站西、新中巷南面的1.2亩承包地,出租给于某用于修建果窖储存水果,合同期限为10年,并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04年2月19日续签了租地协议,约定于某继续租用土地至2008年7月1日。续签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重新签订合约,但于某一直继续支付租金。

2017年6月,谢某突然提出土地不再续租,要求于某归还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于某表示无法接受,便推诿拒绝,谢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和解执行 破难题

我修的房子 怎么办?

收回土地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谢某与于某前后两次签订的修建果窖租地合同及租地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于某按原租赁协议继续使用该土地,但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双方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8月24日,甘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20日内归还原告谢某的承包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判决生效后,于某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就在此时,年逾七旬的谢某突然病重,临终前委托儿子小谢为自己的代理人。为完成父亲的遗愿,尽快收回土地,今年2月其向甘谷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甘谷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虎告诉记者,办案法官了解到,引起争端的这1.2亩承包地原来只是一片空地,于某承租后的20多年里,陆续在土地上修建了果窖,还盖了几间房屋。如果强制按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很可能激化矛盾。

如果拆除地面附着物,恢复耕地,拆除、清理的费用也要被于某自行承担,无疑会使他的损失更大。谢某收回土地还是为了再出租,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都有再利用的价值,拆除掉对申请人谢某一家来说也是损失。

从法律层面讲,案子判决是公正的。可如果机械执行判决,原、被告双方都有损失。为了让双方达到双赢,执行法官决定用和解执行的方式破解这起租赁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题。

随后,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使于某认识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果的严重性,也让小谢体谅于某的难处。经反复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小谢支付给于某3万元,作为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于某归还土地,将建筑物内全部个人物品搬出,地上建筑物留给小谢。

日前,在甘谷县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的监督下,于某将租赁了20多年的土地归还给小谢。随后,两人分别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土地租赁案成功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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