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某垃圾填埋处理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6日,射洪生态环境局接到视频线索,举报“射洪市涪江五桥下游有大量黑色废水直排涪江”。经调查,涪江五桥下游1.5公里处(王爷庙村),一明沟内有棕黑色废水正直排涪江,废水有强烈刺鼻气味。经查,所排废水是射洪市某垃圾填埋公司的垃圾渗滤液。水质检测报告表明,废水中氨氮、磷、铬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射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2020年11月,该公司缴纳了罚款。2020年12月,射洪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判决。2020年4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
(二)鉴定评估与磋商
2020年8月,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该案的生态损害评估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土壤环境未受污染,水体环境受到污染,污染物已扩散稀释,无法采取修复措施。2020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射洪市某垃圾填埋处理公司三方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射洪市某垃圾填埋处理公司同意以支付赔偿金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4.806万元(含鉴定费用)。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就协议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0年10月,赔偿责任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据此,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遂宁市首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为遂宁市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有效借鉴。该案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有效抓手,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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