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鱼 射洪两男子被罚放流 3000尾鱼苗
近日,在射洪市涪江三桥下,由射洪市人民法院、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射洪市公安局、射洪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的“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举行。活动中,各部门将分装在10个袋子里共计3000余尾鲤鱼、花鲢等鱼种缓缓放流到涪江。据了解,本次执行放流的被告人为兰某某、刘某某,他们于今年3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射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9月26日,射洪市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判决,要求两被告人通过进行增殖放流挽回生态损失。
□全媒体记者姜茜阳
案情回顾
两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某二人先后携带电瓶、抄网、可视锚鱼器等工具,在武安溪边、洋溪镇涪江岛浅滩处非法实施捕鱼活动。
2021年9月,射洪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某、兰某某二人被控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购买人民币1600元的鲤鱼、花鲢等鱼种进行增殖放流;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购买人民币400元的鲤鱼、花鲢等鱼种进行增殖放流。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案件两起被告人,虽然捕获的鱼不多,但是均使用了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判决赔偿补偿生态修复费用。”射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岳飞鹏表示,“十年禁渔”是修复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筑牢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屏障,切实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走深走实,射洪市通过部门联动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最大限度挽回生态损失,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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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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