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遂宁市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年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60件、罚款804.68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起、限产停产1起、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公安机关2起。近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2020年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整理出10件典型案例。即日起,每周四在《遂宁日报》公布1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射洪市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0年2月16日,射洪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水泵将部分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抽至雨水沟偷排入涪江,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总铬浓度为2.39mg/L,超过排放标准22.9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订),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20年2月26日,射洪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射洪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3月3日,射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向遂宁市财政支付14.80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020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该案责任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责任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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