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兼职带团摔伤 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南充晚报 2021-02-23 00:50 大字

顺庆一家旅行社一名导游兼职为高坪某旅行社带团,上洗手间时不慎摔伤。他认为与高坪这家旅行社建立了劳务关系,向对方索赔3.8万余元, 却没想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导游兼职带团 不小心摔成骨折

40岁的阳林(化名)是顺庆区一家旅行社的导游。2020年5月22日, 他接到高坪某旅行社一位员工王某的邀请,委托他为王某所在的旅行社带团担任导游。这是一支准备赴“槽渔滩、 柳江古镇、 瓦屋山二日游”的团队,客源为射洪、遂宁、大英等地的人。 因为阳林所在旅行社允许导游可以外出兼职,阳林便欣然同意了,如约带团旅游。

5月24日晚7时30分左右,在旅游团返程途中, 当旅游车经过成南高速公路遂宁服务区停车休息时, 阳林在前往服务区洗手间的途中不慎摔倒, 当时感到左手臂疼痛剧烈, 后由旅游车送到遂宁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救治。经医生检查,确诊为左手肱骨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阳林考虑到在异地治疗不方便, 便租车返回南充。当晚10时许,阳林返回南充, 到南充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6月12日出院,继续门诊治疗。 医生叮嘱出院后在家静养60天,并在一年半后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体内钢板。阳林共花费医疗费用2.4万多元,其中医保报销了1.3万多元。

原告索赔 带团受伤属工伤

阳林本想赚一次外快,不料却意外遭受巨大损失,而他作为家庭顶梁柱, 自从受伤后,收入大幅减少。更让阳林窝火的是,他与高坪某旅行社协商索赔经济损失, 却被对方回绝。2020年8月, 他将这家旅行社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阳林认为, 在本次事故中,他与被告旅行社存在事实劳动雇佣关系,而他受伤时间发生在带团旅游未结束之前,在他为旅行社工作的时间范围内,理应属于工伤范畴。同时,他受到意外伤害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没有给他购买工伤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造成事故发生后, 他无法得到赔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3.8万余元。

针对原告阳林的诉求, 被告高坪某旅行社辩解称, 阳林和本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旅行社没有义务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及旅游意外险,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阳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去洗手间的途中受伤,他自身存在过错, 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败诉 旅行社不担责

阳林为旅行社兼职担任导游途中意外摔伤, 旅行社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双方谁也无法说服谁。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首先应当厘清原被告之间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本案中,阳林只有将案涉的2020年5月23日至5月24日“槽渔滩、柳江古镇、瓦屋山二日游”游客按照旅行社指定的酒店住宿、 餐厅吃饭, 安排的旅游线路游玩结束后,才能获取旅行社支付的报酬,旅行社需要的是阳林将游客平安顺利带游并游玩结束的结果,显然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阳林在完成旅行社要求的工作过程中,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阳林在成南高速公路遂宁服务区上卫生间时,不慎跌倒受伤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其请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阳林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损害

定作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和选任方面并无过错,故法院判决旅行社不对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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