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配合”多次实施盗窃这两人栽了

绵阳晚报 2021-02-18 10:05 大字

本报讯(赵倩任建波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男一女“打配合”多次实施盗窃的案件。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刑罚。

1965年出生的男子朱某某,涪城区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971年出生的女子刘某某,射洪县人,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当这两人走到了一起,一对“雌雄大盗”就诞生了。

2020年5月31日上午,两人预谋盗窃后行至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北街一家店铺,刘某某进店佯装试衣,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置于衣架上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盗走,销赃获款100余元;同年6月1日上午,两人又行至游仙区沈家坝北街一家果品店内,由刘某某望风,朱某某趁受害人不备,将其放置于柜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销赃获款120元;同日下午2时许,两人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将游仙区东津路某店铺老板的手机盗走,销赃获款100元。2020年6月4日,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7月初,两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彭某某被抢一案。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2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2被告人退赔3名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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