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煽动亲属、村民阻拦施工,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 9人恶势力团伙被公开宣判最高判刑7年9个月

遂宁日报 2020-01-06 04:53 大字

(蒋启桂全媒体记者郑小艳)2019年12月25日,射洪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涉恶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射洪市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张某甲纠集同村居民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多次在射洪市太和镇城北地区建筑工程领域,以已征地补偿完毕的本村土地需“二次赔偿”或建设工程在其所在村社土地上为由,组织和煽动亲属、村民阻拦施工,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迫房地产开发商或承建商接受其提供的土石方开挖、运输服务;后张某甲又与同片区居民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组织他人阻拦施工,强揽土石方开挖工程并敲诈勒索;张某甲还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张某甲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射洪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恶势力团伙纠集者张某甲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五年八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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