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法院判处一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男子抢夺大巴车方向盘被判3年

遂宁日报 2019-11-29 05:47 大字

庭审现场因为车费到底该给40块钱还是45块钱,一男子在乘坐大巴车时,殴打乘客、拉拽大巴车方向盘。10月31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5月29日16时许,何某于大英县回马镇境内,搭乘由遂宁开往绵阳的大巴车。上车以后,何某因车费应该是40元还是45元与司机、售票员未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争吵。随后,又有乘客赞同司机所说车票价格引发何某不满,何某便用手击打坐在前排的两名乘客。紧接着,后排有乘客对何某的行为表达了不满,何某恼羞成怒又用手打了后排两名乘客。随后,情绪激动的何某跑至客车驾驶员处,用双手握住方向盘,并且整个身体向右倾斜拉拽方向盘,导致客车紧急停车。根据监控显示,何某打乘客及拉拽方向盘时,车辆行驶速度为30-40km/h,共载有司乘人员34人。司机因提前发现异常,及时减速,避免了意外的发生。

大巴车司机报警后,何某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后,何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经审理认为,何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敏全媒体记者贾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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