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打乘客 抢夺方向盘 男子为5元车费获刑3年

遂宁日报 2019-11-05 05:29 大字

男子因5元车费争议,先后动手打同车4名乘客,并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客车紧急停车。10月31日上午,射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今年5月的“抢夺方向盘”案,遂宁男子何某因自己在客车上的一时冲动,获刑3年。

为5元车费他打4名乘客又抢方向盘

今年5月29日,何某在大英县回马镇搭乘上了一辆由遂宁市城区开往绵阳市的客车。

“为啥车费是45,而不是40?”上车后,何某质疑被多收了5元钱车费。“你上车的时候司机就说了45元……”因有乘客赞同司机说的车票价格,何某先是动手打了车上的两名乘客,随后又打了批评他的另两名乘客。更过分的是,何某又跑到该客车驾驶员处,用双手握住方向盘,整个身体向右倾斜拉拽方向盘,导致客车紧急停车。

后经调查发现,在何某打乘客及拉拽方向盘时,车辆监控记录仪上显示的行车速度为30-40公里每小时,同车共有司乘人员34人。

尝下“苦果”他领下了3年刑期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据承办法官袁小艳介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为鉴,多一分理性、少一分冲动,学法、懂法、守法,切勿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从而追悔莫及。(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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