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公审一起妨碍公务罪案 违法者领刑一年

遂宁日报 2019-07-19 04:32 大字

(全媒体记者贾明高)6月26日,县法院院长杨清明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阻碍警察执法、暴力殴打警察的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在射洪县某街道遇见税某,无故对其殴打。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任某带领辅警敬某赶至现场劝阻,并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拒绝配合且不听民警口头警告,并再次追打税某,在民警任某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王某用拳头打伤其左侧耳部,并将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在辅警敬某上前协助时又将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随后,被告人王某被增援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5月17日,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派出所两部执法记录仪损坏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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