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三被告人被判刑

四川农村日报 2019-04-18 05:31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刘佳)4月10日,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平、邓明、覃军(均系化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三名“90后”男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认证注册,转卖账号获利85万余元。

2018年3至8月期间,邓平通过QQ及微信在覃军及他人处购买多份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及其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公民个人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并交给邓明,并与其在互联网上注册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其间,覃军从QQ群中购买企业资料转卖给邓平,赚取差价,并参与邓平部分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将认证后的资料转发给邓平。邓平将邓明、覃军注册并认证取得的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通过微信和QQ联络买主,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经鉴定,邓平通过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人民币846339.25元;邓明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119055元;覃军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9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邓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判处邓明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055元;判处覃军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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