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12月11日

四川法制报 2018-12-11 01:01 大字

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何立钊: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南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何立亚、何立钊、刘东远(2018)川0411民初241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转换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1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曾明亮: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素辉、曾明远、曾明润申请宣告公民曾明亮失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11民特2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金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川0411民初1212号原告攀枝花市川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1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谭惠莉申请宣告赵立忠死亡一案,经查:赵立忠,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虹桥巷6号1栋1单元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907291574, 于2018年7月21日,乘坐川DST65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藏墨脱县G559公路改建工程K81+770处,因突遇山体崩塌,造成车辆及乘车人赵立忠等坠入嘎隆河中。事故车辆严重受损,赵立忠失联。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赵立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人与本院 联 系 ( 电 话 :0812-2906694)。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射洪圣祥农业有限公司、何多展(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922195810210270)、谢成玉(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302150288):本院受理原告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92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射洪县人民法院冯毅、任晓平、冯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诉冯毅、张露、任晓平、冯三、冯律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一、被告冯毅、张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冯毅、张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从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的借款利息24156.93元;三、被告冯毅、张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四、被告冯三、任晓平、冯律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8720元,由被告冯毅、张露、任晓平、冯三、冯律一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双红:本院受理唐鹏辉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林、王双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唐鹏辉支付转让费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同期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3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928号何小东、盛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你二人及王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1302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双红、被告何小东、被告盛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陈刚借款本金47000元。被告王双红、被告何小东、被告盛玲向原告陈刚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7000元借款本金未清偿部分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3日起算至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保全费570元,共计2520元由被告王双红、何小东、盛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潆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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