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与鉴定人出庭相结合 射洪法院践行庭审实质化难案精审
今年6月5日,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黄某、罗某乙、吕某、何某、杨某、黄某、丁某、董某被指控犯盗窃罪及被告人刘某乙、李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期,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二次庭审判决。
该案涉及涉案人员12人,指控涉案事实22起,涉案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县法院于立案后及时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听取对指控事实、罪名的意见,发现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提出不同程度的异议,异议涉及指控事实11起,主要包括参与作案人员、作案次数、盗窃电缆线长度、涉案金额等,预示着该案审理具有一定难度,根据刑事庭审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原则,当即将该案归于难案。
经过充分的调查了解后,合议庭于7月18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程序性事项均未提出异议。此次庭前会议重点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事实异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最终,两名被告人对指控其参与盗窃行为不再持异议,对两次盗窃所涉电缆线长度及金额不再持异议,公诉人就其中五次参与作案人员及相应的涉案金额进行变更,确认了一名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并于9月13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经过此次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争议的11起事实中的9起达成一致意见,为庭审精审奠定了基础。
9月29日,合议庭就本案进行第一次庭审,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重点围绕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部分进行,大大提高庭审效率。但在此次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就本案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包括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以及部分鉴定价值过高,并有辩护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虽然各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该事项对本案定罪量刑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合议庭决定休庭。在合议庭限定期限内,辩护人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为解决争议,公诉机关向合议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审查后认为鉴定人有出庭必要,遂对公诉机关申请予以准许。
10月30日,该案进行第二次庭审,鉴定人出庭摘要宣读了相关文件,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行为属行政行为,不属三方鉴定意见,根据文件规定不需附鉴定机构资质;对涉案电缆线作出价格认定的方法以及过程进行了说明;详细解释了价格认定方法对价格认定结论造成的影响,充分解答了部分认定价值高于购买价格的疑问。鉴定人的出庭坚定了合议庭采纳价格认定结论的信心,确认该结论客观、科学地反映被害单位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充分评议后当庭宣判,对四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小艳全媒体记者贾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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