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六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一名被执行人获刑

遂宁日报 2018-11-22 08:52 大字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2日,射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何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射洪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浦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存款3万余元,另查得该账户在执行立案后有银行流水38万余元。2018年2月27日,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高某某联系,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某谎称已经和申请人何某某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仍未到法院报告财产和履行还款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登记有一辆车(川JQ8377)、在沈阳有住房一套、银行存款有大额流水,属于具备履行能力;在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电话告知履行判决义务后,仍拒不到法院报告财产或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4月28日,射洪县人民法院以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射洪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迫于追究刑事犯罪的强大威慑,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委托亲戚到法院履行所有案款。鉴于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该院作出刑事判决,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对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让其主动履行义务一直置之不理,还擅自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虽然被执行人履行完所有案款,但是,为提高打击拒执力度,彰显司法权威,仍对被执行人做出有罪判决,以此对其他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和警示。(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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