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15万 借款人意外去世怎么办?

绵阳晚报 2018-09-14 10:59 大字

还款期限未满,借款人意外身亡,借款人家属承认存在借款事实,却多番推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债权人只得将借款人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

■李芝军陈瑜记者刘晏男

1还款期限未到借款人意外身亡

今年54岁的杨上云是射洪人,辛苦半辈子的他最近遇上了愁心事。原来,2014年10月31日,杨上云借给罗大成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1日前返还。2015年4月11日,罗大成又以相同理由向杨上云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6年5月20日前偿还。

转眼到了2015年10月,第一笔借款要到偿还期限了,但罗大成却意外死亡。为了保证借款可以收回,同年10月17日,杨上云找到罗大成之子罗小非、罗小雷,二人认可借款事实并出具书面证明。然而,罗大成的儿子们虽然承认借款的存在,但均拒绝偿还罗大成所欠借款。

杨上云认为,罗大成的妻子李某作为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同时罗大成的继承人也应该偿还借款。

多次催收无果后,杨上云向绵阳高新区法院起诉,将罗大成妻子李某及其他继承人起诉至法庭,要求返还15万借款本金及利息。

2四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罗大成的妻子李某辩称,自己虽曾与罗大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在2003年因为性格不合分开,自己与罗大成不存在夫妻关系;同时杨上云在借款过程中从未告知和征求自己意见,也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李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该债务。

作为继承人,被告罗大成之子罗小非、罗小雷以及罗大成的母亲王某共同辩称,在罗大成死亡前,根本不知晓其曾在原告杨上云处借款,且罗大成死后也未留下可继承的遗产,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3法院判决在遗产范围内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李某名下登记有位于高新区某村住宅一栋,同时归纳出本案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涉案借款是否属于罗大成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各被告对涉案借款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与罗大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早年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均已经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李某与罗大成已形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但是,本案所涉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且原告杨上云也认可被告李某从未曾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杨上云主张“借款为李某和罗大成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罗大成之母,罗小非、罗小雷作为罗大成之子,被告李某作为与罗大成存在事实婚姻的配偶,均可依法继承罗大成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在罗大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罗大成生前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罗大成无可继承遗产”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通常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仅继承人能清楚掌握,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应当仅根据继承人的单方陈述,即否定被继承人存在遗产的可能。且本案已查明的登记于被告李某名下的房产,是李某与罗大成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建造,被告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此前已经法定程序解除该事实婚姻,确实存在罗大成就该房屋与被告李某等人存在共有关系可能,故法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罗小非、罗小雷、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被继承人罗大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杨上云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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