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制品中添加罂粟壳六旬太婆获刑一年罚款两万
“我对自己这样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内疚,因为自己欠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一心只想着这样制作的卤制品顾客说味道好,生意也就好了。经过法庭的教育,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庭对我的审判……”审判庭上,被告人杨某某如此忏悔道。
近日,县法院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女,64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卤制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
经查,葛某某系某烧腊店经营者,也是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媳妇,被告人杨某某是协助其生产、加工、销售卤制品。2017年6月,在葛某某外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提升卤制品的香味及销量,私自将罂粟壳加入制作卤制品的卤水中,并将卤制品进行销售。7月12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烧腊店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时,发现抽样的卤水中罂粟壳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次日,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杨某某的生产作坊现场查获罂粟壳7粒,并扣押卤肉水及卤猪肘子、卤猪耳叶、卤郡肝等卤制品若干。8月11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扣押卤制品进行鉴定,从送检的卤制品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和吗啡。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射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警醒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经营者,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生产销售危害百姓健康的食品……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创造有序健康卫生安全的市场秩序。”承办法官袁小艳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敬海洋全媒体记者贾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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