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公安局 射洪县安监局 射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运输安全管理
县外运输实行道路运输许可制度,严禁非法运输、超载、超限运输,严禁运输不合格产品及非法产品。县内运输实行统一配送制度,零售经营户不得非法从县外购买、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违者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销售安全管理
严格“监销签”制度,坚决防止假冒伪劣“三无”(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燃放说明警示语)产品进入我县市场。凡在我县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粘贴县安监局统一印制的“监销签”方可销售,无“监销签”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一经发现,视为非法产品予以没收。零售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必须持零售经营许可证到县批发经营公司购买,由公司统一配送;个人购买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购买,购买时由零售经营者进行核实登记备案,凡未具备此条件的任何零售经营者或个人不得经营购买,违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燃放安全管理
(一)提倡依法燃放、文明燃放。严禁在客运站、学校、医院、幼儿园、加油站、危爆物品储存场所、商场、集贸市场、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棚户区、居民小区及周边五十米内燃放烟花爆竹,推动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提升。
(二)禁放时间:晚20时至早上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产品:必须严格按照燃放等级划分,严禁将专业燃放类产品出售给个人。个人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
本通告自2017年8月8日起执行。
射洪县公安局射洪县安监局
射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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