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14日射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出资或拥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
(一)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
1.全县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2.对中、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
3.资产登记、管理、配置、经营、处置和绩效考核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
4.出借、投资单笔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融资单笔人民币5000万元,处置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每月底前由县人民政府汇总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职能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1.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及制度情况;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3.对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有企业购置资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情况;
4.对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有企业及时、准确、全面登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情况;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情况;
6.对优化资本配置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情况;
7.执行债务余额限额管理规定,按照"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原则,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明确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情况;
8.对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薪酬管理及经营绩效年度考核情况;
9.在资产委托、资产转让、资产拍卖、资产评估、资产出租、企业兼并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方式处置过程中,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等原则的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1.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2.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
3.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4.对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审计监督情况。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执行的审计情况;
2.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3.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开展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六)开展工作评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二)国有资产分类集中统一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产投资、融资、处置、经营和国有资金的出借情况;
(五)开展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相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听取或审议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建立国有资产报表及相关信息报送制度。全县事关国有资产重要决策、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审计报告、管理部门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内审报告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次年三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次年三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产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提出的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或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不配合的,县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职权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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