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预追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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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办公综合楼、职工宿舍楼”项目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该项目现已不具备补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价费〔2012〕383号)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本机关预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追缴“办公综合楼、职工宿舍楼”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97172.8元的决定。
你方在收到本预追缴决定书后3日内有权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有权在收到本预追缴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听证,申请听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前述权利。
蓬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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