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表兄妹结婚还生下儿女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为了亲上加亲,长辈促成一对表兄妹走入婚姻殿堂。哪承想,表兄妹结婚并非“喜结良缘”,两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近日,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这对表兄妹的婚姻无效。
原来,王芳和何胜是一对表兄妹,王芳的父亲与何胜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1995年,何胜的母亲觉得,如果王芳和何胜结成夫妻,两家人可以亲上加亲,于是做主让自己的儿子与亲侄女成婚。
1995年8月25日,何胜和王芳在蓬溪县农兴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几年里,夫妻俩先后生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然而,好景不长,王芳和何胜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后来发展到分居的地步。
“从2006年开始,二人便分居生活。”据承办法官介绍,最终,王芳决定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何胜的婚姻无效。
蓬溪县人民法院蓬南法庭立案后,对王芳和何胜的婚后生活进行了详细的走访了解,并确定两人是表兄妹结婚。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蓬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姑舅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最终,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芳与被告何胜的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方面,二人经协商,次子尚未成年,随父亲何胜生活,王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
释法
“近亲结婚,不仅提高后代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而且会增加后代基因遗传病及先天畸形的发生率。”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结合本案,原、被告是一对表兄妹,两人近亲结婚,是法律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但因亲上加亲的“旧思想”、法律意识淡薄、科学知识欠缺等种种原因,两人即使走入婚姻殿堂,最终也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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