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自然资规公〔2020〕3号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刘一平于2011年6月9日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蓬溪县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更名为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蓬国土资公〔2011〕3号)中2011B0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日与我局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成交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06万元。2011年6月16日,刘一平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我局决定解除与刘一平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B0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其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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