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男子被拘役四个月
11月26日下午,蓬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徐某邀约他人去电鱼。徐某在蓬溪县三凤镇倒马坎村3组天然水域段使用电瓶、升压器、导线以及舀鱼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操作,捕捞鲫鱼、鲤鱼等渔获物共6斤,后被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其蓄电池一个、稳压器一台、桶一个,查获的6斤渔获物全部被放生。根据2019年2月28日蓬溪县农业局、蓬溪县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被告人徐某属于在禁渔期内捕鱼。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考虑本案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吕小云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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