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56万的“签名”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遂宁日报 2019-05-09 03:27 大字

4月28日,担保人吴某将现金56万元拿到蓬溪县人民法院,代用款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的欠款,“其实我和张某某并不熟悉,饭桌子上,说让我签字担个保,不签字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不知道签字担保要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吴某懊悔不已。

碍于面子帮人担保损失56万元

2014年张某某三次向郭某借款80万元,吴某、郭某某、李某三人担保。2015年3月,郭某与张某某在法院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吴某、郭某某、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5月,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春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人吴某名下有未办理产权但已经备案的房产。经查证属实后,蓬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郭某的恢复执行申请,由副院长唐晓鸣承办。唐晓鸣立即依法启动对吴某的房产处置程序,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吴某却认为钱并不是他用了的,拒不履行。4月25日,唐晓鸣再次找到吴某,并对其名下的备案房产进行入户评估,告知法院将依法拍卖其房产,吴某慌了!这才愿意坐下来协商,于是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又可以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上述权利的。因此风险比一般保证方式更高。该案为连带责任保证,更不像担保人吴某某所说。(朱元杰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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