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卤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蓬溪一经营户被判刑

遂宁日报 2018-12-12 10:25 大字

“我非常后悔,为了让卤肉好看好卖,就添加了不该添加的物质。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被告人梁某悔不当初。

据了解,今年7月12日,蓬溪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协同四川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梁某店内自制“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并在现场查获了亚硝酸盐。经检验,现场查获的“卤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3mg/kg,因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10日,蓬溪县食药监局向蓬溪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随后,蓬溪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查获的亚硝酸盐进行扣押。

庭审中,被告人梁某称,为了卤制品更好看,就私自加入亚硝酸盐,并当庭认罪。经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因犯生产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且禁止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年来,个别不法商贩为了牟利,违法添加法律明文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此,蓬溪县人民法院告诫广大食品经营者,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切触犯法律的食品经营行为,都将被从严、从快处理。

(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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