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起典型环境污染案件
近年来,遂宁市坚持科学引领,规划先行,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全力打造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的美丽遂宁。但是,影响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起典型环境资源类案件。
案件一
两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6日,蓬溪县环保局、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唐某位于蓬溪县高坪镇的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有24块铅锭(其中1块尚在模具中)及大量废旧铅蓄电池外壳。当日,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对唐某涉嫌违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立案查处,并于同月17日将案件移交给蓬溪县公安局。后经司法鉴定,所有送检样品中铅含量大于99.5%。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涉案废弃铅蓄电池及拆解下来的铅板均为危险废物。
经查,2016年底,唐某准备开办一家利用废旧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处置厂,并到安徽省界首市招聘工人。后经人介绍,唐某认识田某某,双方口头约定:唐某出场地、原料、生产设备,田某某负责技术、人工。2017年2月,唐某租赁蓬溪县高坪镇土地,私建厂房用于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田某某在界首市组织了12名工人到该厂务工。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厂开始生产。2017年3月10—13日,田某某组织工人利用反射炉将从废旧铅蓄电池中拆解下来的铅板熔炼成24块铅锭。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处置厂的组织者,田某某作为受被告人唐某聘请的管理人员及技术责任人员,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田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二
非法收购、出售保护动物男子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22日,公安机关从安居区西眉镇杨某某的养殖场冰柜内,搜查出各类动物死体30只,杨某某被现场抓获。
经查,2015年11月,杨某某从汤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0元一只的价格购得两只黑熊。2016年初,杨某某将其中一只黑熊寄养于安居区七彩明珠动物园李某(另案处理)处。
2016年1月下旬,杨某某与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将两只黑熊、四只猕猴、一只狼交由陈某(另案处理),请陈某驾车运送至江西省上饶县出售给宁某某,共获利人民币5.5万元。2016年1月,杨某某与孙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将两只白腹锦鸡交由陈某,请陈某驾车运送至成都,通过客运方式发送到山东省济南市出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黑熊、猕猴、白腹锦鸡系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予以追缴。
延伸阅读: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一年审结刑事环资案件近20件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去年5月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一年来,已审结刑事环资案件近20件,其中,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滥伐林木两类案件在遂宁市较为突出。
据了解,去年5月,“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挂牌,主要负责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同时,射洪、蓬溪、大英、船山、安居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为推动绿色遂宁发展,依法制裁破坏环境资源不法行为做出了积极贡献。
据介绍,目前遂宁市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三审合一”模式。环境资源审判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几类案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职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物权和合同纠纷、旅游纠纷等民事案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林业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全利国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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