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关于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1-12-07 00:36 大字

遂船水公告字〔2020〕1号张阳(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01058199):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对你非法采砂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新桥镇顺江村河道内无证采砂属于违法行为,现对你作出没收非法采砂847.61立方米,罚款25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截止目前我局多次与你电话联系均未接听,《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至你户籍地址无人接收被退回,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船山水罚决字〔202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地址:遂宁市嘉禾东路55号,联系电话:18982501144)领取《水行政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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