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关于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遂船水公告字〔2020〕1号

遂宁日报 2021-12-03 06:18 大字

张阳(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0105XXXX):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对你非法采砂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新桥镇顺江村河道内无证采砂属于违法行为,现对你作出没收非法采砂847.61立方米,罚款25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我局多次与你电话联系均未接听,《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至你户籍地址无人接收被退回,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船山水罚决字〔202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地址:遂宁市嘉禾东路55号,联系电话:18982501144)领取《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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